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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归侨侨眷确认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 2012-06-06 *   浏览: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归侨侨着身份的确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归侨、侨眷身份应具备的条件
华侨:(1)必须是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政府外派人员、探亲或旅游人员、来往于国(境)内外的边境居民等,都不是华侨。(2)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具有中国血统但加入了所在国国籍的,不是华侨,而是外籍华人。
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回国升学、探亲、旅游、讲学、经商、办企业等,即便在国内长期居住,但没有定居的,都不是归侨。
对解放前曾在国外居住末被确认为归侨,现要求确认身份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围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 一年以上的记录;(2)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3)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 从事海员一年以上的记录;(4)无档案记录的,需有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证明,并经调查属实后确认。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定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相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 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这里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 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是指抚养人或被抚养人是华侨或归侨,其生活主要来源是依靠对方,并且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长期(一般应 在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公证手续,取得抚养关系公证书。过去未办公证手续的,应予补办。至于与华侨、归侨有些经济来往,仅仅是名义上的义父母、义子女关系 的,都不能认定是抚养关系。
侨眷必须是与华侨、归侨具有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而产生的眷属关系,必须是与华侨、归侨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身份不变。
二、归侨、侨眷身份确认需具备的证件
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需持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甚人事档案或本人提供的有效 证件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档案记 录或户籍登记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所在县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予以确认。
华侨及其在国内的眷属未在侨务部门登记认可的,应持华侨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件,并经我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认证,出具华侨在国外定居的证明,确认华侨身份后,再确认其眷属身份。三、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行政机关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部门是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行政机关,所出具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具有法律效力。除在郑州地区的中 央和省属各部门、单位,由省侨务办公室审核确认外,其余均按归侨、侨眷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确 认。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要求按照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利的原则办理。
四、旧侨、侨眷身份确认的行政程序
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向确认机关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和有效证明材料后,一般应在十日内作出确认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确认机关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建议其重新办理。各级侨办对隐瞒虚报或伪造证件者,应拒绝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对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确认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侨务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侨务行政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通知下一级侨务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五、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信的格式
确 认归侨、侨眷身份的工作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 、制度化。全省统一使用由省侨办规定的证明信。审核签发证明的各级侨办要在证明信上及存根与证明信交接处加盖公章,以备核对。并将归侨侨眷申请人提交的有 关证明材料连同证明信的存根一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询。证明信只使用一次有效,由归侨、侨眷将证明信交给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归档备查。
六、港澳可胞及其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外籍华人居住在本省的眷属身份确认,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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